近七成受访者没休完2024年的年假,而超60%未休年假的受访者是主动选择放弃的。2024年底一项调查显示,与往年相比,劳动者放弃休年假的比例显著增加。今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1月6日《工人日报》)
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理由可能各有不同,但放弃年休假的理由却大同小异,不外乎职业发展压力大、工作繁忙、“请假羞耻”、单位不批等原因。不少劳动者“年假在心口难开”,想休不敢休,想休不能休。有些用人单位则利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引导”劳动者“主动”签署“自愿放弃休假同意书”,让劳动者跳进“被自愿”的弃假套路中,想休也休不了。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劳动者主动放弃了年休假,有关年休假的所有权益便一笔勾销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便“两清”了。显然,这是一种推责式认知误区。一些劳动者也陷在了这种认知误区里,对年休假的综合权益范围、实现方式以及放弃年休假的替代方式、补偿方式等不甚明了,导致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态度不坚决,维权目标不明确,维权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
“主动”放弃年休假不等于权益“归零”。不论是劳动者出于内心真实意愿主动放弃年休假,还是“被自愿”放弃年休假,均可享受相关替代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计算公式——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据此,如果劳动者放弃年休假或用人单位未安排、未批准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把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结转”到下一年,这是一种权益替代方式。而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未跨年度安排,就应该向劳动者发放对应天数的三倍工资,这也是一种权益替代方式。除了这些法定的替代选项,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增加年终奖等方式补偿自愿放弃休年假的劳动者,这些用人单位自选的权益替代项也具有可行性,值得鼓励。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应面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全面积极履行年休假权益保障义务,为劳动者休年休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未休年休假的权益替代方案用到位;鼓励引导劳动者消除休假耻感,敢于开口请假,敢于休假,并针对放弃的休假天数或用人单位未安排的休假天数,通过与单位协商、请求工会帮助、向有关部门举报或仲裁、诉讼等路径维权。劳动监察部门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年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加付赔偿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等措施,对用人单位进行惩戒、倒逼。
人是最重要的劳动要素,用人单位应该算好有关年休假的长远账、大账,保障好劳动者的年假权益,让劳动者不吃亏,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和凝聚力,才能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李英锋)
来源:扬子晚报;校对∶霍晓霞;一读:黄韵;一审:王国秀;二审:贾星慧;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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