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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 为“赚快钱”失自由

不用辛辛苦苦“搬砖”,只需跟着取取钱、换换现金、动动手、刷刷脸,收款之后转入指定账户,就能轻松“赚快钱”,这样的活儿你心动了吗?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助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获刑。

今年3月31日至4月1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袁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郝某、贾某接受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对接持卡人并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将犯罪所得转移至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由袁某某冒充“爱心捐赠”工作人员对接持卡人,被告人郝某、贾某在袁某某的指示下,驾车偷偷跟随持卡人取现,后持卡人将现金交予袁某某与被告人郝某、贾某,三人收到现金后一同将现金通过找商铺兑换的方式存入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内,再通过交易软件将资金以虚拟货币的形式转入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经统计,被告人郝某、贾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转移资金人民币192200元,其中包含董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2800元,吕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杨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5745元。被告人郝某、贾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118545元,郝某获利3000元,贾某获利1400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贾某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二被告人具有累犯、从犯、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等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赵永峰;编辑:秦新宇;校对:武巧英;一审:武巧英;二审:王国秀;三审:贾星慧;终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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