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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意外险 新增“第三者责任”保障

记者从包头火车站获悉,自10月15日零时起,铁路乘意险在“旅客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本人人伤财损经济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新增“铁路旅客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保费3元不变,实现“加量不加价”。

升级后的铁路乘意险新增旅客及其随行被监护人因疏忽或过失对他人造成人伤财损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时,按约定享相应赔偿。本人及其随行被监护人因疏忽或过失对他人造成人伤财损,享受意外身故伤残5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急性病身故15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5万元赔付、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赔付3万元。

记者查询了多部法律法规并咨询律师了解到,即便旅客未购买保险,对于旅客在途中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害,除一些特定情况外,承运方同样负有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航空领域也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记者:李学工;编辑:秦新宇;校对:武巧英;一审:武巧英;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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