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将一面锦旗送到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感谢工作人员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据悉,王某于2021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污水处理药剂添加、有害气体检测等工作。2024年3月,王某在工作岗位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出院后仍伴随头痛、头晕等症状。之后双方因未按公司规章履行请假手续发生劳动争议。最终,该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向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立案后,仲裁员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王某是在工作中晕倒被送医,其工作内容包括检测硫化氢气体是否超标,且晕倒前所在工作区域已经检测出硫化氢气体超标。出院后,王某与该公司沟通履行请假手续,但公司以医院证明与公司规章要求不符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后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庭前掌握的基本案情,仲裁员判断此案可能涉及工伤、职业病、请假等方面内容,于是针对性地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为庭审做足准备。在庭审中,仲裁员将审理重点放在王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在工作中是否有接触超标硫化氢气体的风险和事实以及离职前是否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上。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细致分析证据资料及庭审情况,最终以离岗前公司未做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裁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记者:李硕
一审:高峰
二审:贾星慧
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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