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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变味儿”的租赁纠纷

日前,市民霍某诉称曹某伙同他人强行抢走其车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曹某返还案涉车辆并向其支付误工费28000元。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曹某的委托,指派米妍杰、武博宇两位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位律师多方了解情况得知,霍某曾向曹某租车后欠曹某汽车租赁费三万余元迟迟未还,为保证日后债务的如约履行,债务人霍某向债权人曹某出具欠条的当天,同时将其自有车辆质押于曹某处。半年后,债权人曹某却接到法院传票,原告为债务人霍某,被告为债权人曹某。

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大量的调取证据,两位律师仔细研判全案证据材料后,参加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律师结合案情及庭审情况,发表了代理意见:1.原告诉被告伙同他人将案涉车辆抢走并扣押至今的事实原告并未对此主张进行举证;据车辆交付当天道路监控显示,原告本人自行驾驶案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后,将车辆停到路边并交付于被告,原告缓步进入小区,轻松自如,不符合常人被抢夺车辆后应有的惊慌状态,如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伙同他人抢走涉案车辆,则该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处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财产时设立。案涉车辆系原告为保证其与被告之间债务的如约履行而自愿交付于被告的质押物,故被告属有权占有人。3.原告主张28000元无法律依据。误工费是指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支付的被侵权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是劳动收入的损失,非劳动收入,如财产性收入等不应计算在误工费范畴内,故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法律允许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并不允许违约方因其违约而请求受益。本案中原告因欠付被告租赁费30000元整而自愿交付案涉车辆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且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任何经济损失。4.据本案在案证据可知,原告并不是案涉车辆的真正权利人,且案涉车主与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故本案缺乏适格的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律要求,该案应予驳回。

庭审过程双方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查明,原告为抵扣其与被告的3万元欠款,恶意捏造车辆被抢夺的事实,原告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之后,律师以租赁合同纠纷另诉霍某,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合同”系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米律师表示,本案的实质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债务的产生,后出租人为保证债权实现,将承租人提供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事后承租人为逃避债务恶意捏造车辆被抢的事实,以此为由主张返还,同时主张车辆停运费以此抵债。

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颇为常见。两位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果作为债权人一方时,若债务人为你提供质押物,首先要核实质押物的权属情况及权利限制情况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律师简介




米妍杰,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负责人,研究生毕业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具有多年外企法务工作经验,现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业务,擅长处理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的贯通能力,善于与当事人沟通,本着“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立志成为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


武博宇,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曾于2023年作为包头优秀律师前往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共同举办的自治区首届检律同堂培训班。擅长婚姻家事、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竭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记者:任婧榕

一审:高峰

二审:贾星慧

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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