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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作弊只是品德问题?其实是犯罪!

小李是某高校大二的学生,因为自己的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一直不理想,就想到了用作弊通过考试。小李联系校外人员高某寻求考试作弊设备,但由于独自购买设备费用比较高,小李打起了退堂鼓。彼时,高某提醒小李可以联系更多的同学进行“团购”。于是,小李联系同样有需求的同学共20余人,通过购买收发设备和“答案”的方式,在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作弊。

之后,在考场安检和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通过李某联系考试作弊的人员共计27人,高某组织考试作弊人员达到7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15万余元。

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高某和小李提起公诉。鉴于小李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此,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钰超讲解道,本案中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并且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本罪的一系列衍生行为,如窃取答案、利用无线电收发器或信息网络的,均按数罪并罚处罚。

开学季到来,王律师提醒广大学子及有职业考试计划的市民朋友,法律对于“国家考试”的规定范围较为广泛,基本上由中央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均可以认定为“国家考试”。因此,在该类考试中,作弊者或参与他人作弊行为的都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王钰超,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022年加入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5月,参与撰写的论文《论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差异》获自治区律协“安全生产论坛”二等奖;2022年7月,主笔《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如何介入程序和事实认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论文获“三省一区”律师论坛二等奖。


记者:任婧榕

一审:高峰

二审:贾星慧

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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