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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 | 拒不执行 被处缓刑

近日,记者了解到,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公司院内的一台红色农机车,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李某从被告人张某(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处购买了该辆被查封车辆,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张某指定账户支付7.2万元车款。被告人张某将售车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未交回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此,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法院对涉案车辆作出查封决定后,擅自变卖涉案车辆,使用他人账户收取售车款,用于偿还其他未经司法机关审判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措施,既保证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不减,又促使被执行企业快速“回血”,并通过持续经营的方式获得收益并偿还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硕;校对∶李麒;一审:黄韵;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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