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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 | 失信可耻 四种惩戒不容情

诚实守信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处世基本原则,更是法治社会建设内在要求。为深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发挥负面案例警示作用,树立失信必究、违法必查的正确价值导向,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4起失信惩戒典型执行案例。

限高消费惩戒

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内蒙古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应给付内蒙古某商贸公司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内蒙古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线下传统调查以及线上集约查控,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此种方法,在招投标、贷款等方面对其产生影响,从而倒逼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纳入失信名单

林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某应给付林某某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故林某某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责令赵某某在限期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状况。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拒接执行干警电话,经多次传唤未果,属于典型的逃避、规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处以司法拘留

在办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没有放在心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高消费的微信朋友圈、抖音截图,证明了被执行人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在得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及时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状况,故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执行变“执刑”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擅自出售了部分已查封的房产,收取房款234.3328万元,收取查封前已出售的房产尾款等51.9744万元,同时收取公司房产租金40万元及过户费2万元,共计328.3072万元。

经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明知执行法院对房产进行了查封,仍然出售已查封的房产获得房屋价款。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未将获得的房款向执行法院报告,还将获得的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花销,致使收取的房款无法追回,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陈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赵永峰;校对∶李麒;一审:黄韵;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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