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装修经历的市民对装修保证金一定不陌生。装修前物业都会扣缴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后才会验收退回。可也有不少业主因为装修保证金而惹上烦恼,甚至与物业起了冲突。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装修保证金应该收吗?
据了解,2017年5月,原告周某向被告某物业公司交纳了房屋装修保证金3000元。据原告周某介绍,他于2017年12月装修完毕后立即向被告提交了收据、银行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2018年4月第二次验房完毕,但是却迟迟没有收到退回的装修保证金。几次讨要无果,无奈最终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押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3810.65元。
那么,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装修保证金吗?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申请装修时,物业服务人通常会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也有的称之为装修押金,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约束业主及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遵守相关的装修安全规范及技术规定,一般在装修完毕经物业服务人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如果发现存在破坏建筑结构、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业主予以整改或扣除相应保证金。所以说,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对于确保装修安全、规范装修秩序、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合理的。装修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由业主交纳保证金对自己在装修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损害债务向物业服务人进行担保,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虽然装修保证金是物业服务人向业主主动收取的费用,带有一定的非协商性,但考虑到装修工程的特点和物业服务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需要以及多数业主对装修保证金的总体认同和共同利益,加之装修保证金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共同确定的担保形式,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禁止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人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不宜作否定性评价。
纠纷中,物业公司收取周某装修保证金3000元后,双方未就该保证金的退还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现周某已装修完毕,物业公司也已验收完毕,故对周某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九原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物业公司已验收完毕,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九原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须给付周某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释法】物业应及时返还保证金
据承办法官介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品质、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装修作为一项反映业主生活品位、创造舒适生活环境的施工活动日益受到重视,装修市场十分繁荣。
承办法官介绍,原则上,业主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装修,但是现代物业的一个特点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往往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相邻或公共部分相邻,业主的装修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其他业主及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特别是部分业主装修房屋时豪华装修、过度装修、野蛮装修现象十分严重,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垃圾、改变房屋结构等现象对物业区域的公共环境以及相邻业主的生活安宁产生了极大干扰。部分装修业主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自己的地盘自己做主,物业服务人和相邻方对自己的装修行为无权干涉,对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行为及邻居提出的意见置若罔闻,导致产生纠纷。但实际上,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多名业主的情况下,业主的所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即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共有权与成员权的混合形态,专有权是基础,而共有权与成员权则是专有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权利义务是对应的、统一的,业主在对专有部分所有权行使权利时必须要履行其作为共有权人以及团体成员的义务。
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既有利于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公共区域内良好秩序的维护。业主在完成装修,且装修工程通过物业公司的验收后,物业公司应及时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业主,否则不仅应返还装修保证金,还应承担造成的损失。
(记者:李硕;编辑:秦新宇;校对:草脑日;一审:武巧英;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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