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PART.1
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少于3年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与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一并转出。
PART.2
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需要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以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相关规定为分界点,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3.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来源:包头人社;校对∶李麒;一审:黄韵;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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