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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开在小区内 居民很担忧 多部门介入处理 装修已停工

7月中旬,家住东方俪城小区的居民包先生向记者求助称,他们小区A区8号楼楼下要开一家宾馆。“这家宾馆的门开在我们小区院里,会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包先生说,宾馆装修用的建材堆得到处都是,且宾馆是24小时营业的场所,以后宾馆住客会随时在小区里进出,小区本来是有门禁系统的,这样一来,门禁系统就形同虚设了。更让人担忧的是,宾馆门外还搭建了一个很大的外跨楼梯,不知道是否阻挡了居民楼之间的安全通道。

记者发稿前,宾馆已停止装修。

小区居民 宾馆进小区 住户忧虑多

记者在该小区实地探访了解到,包先生所说的宾馆位于该小区的沿街商铺,商铺共两层楼,宾馆在二楼,由于无法与一楼的商铺共用一道门,因此宾馆入口开设在小区院内,此外,还有正在施工中的外跨楼梯。小区的居民认为,虽然宾馆还未开业,但开业后势必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居民刘女士称,他们找过物业,物业称已与宾馆方面沟通过,居民担心的问题商家都会积极改善处理。

随后,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负责人张女士,她告诉记者,物业此前接到过多位居民关于该宾馆相关问题的反映,也积极作了协调。“居民反映最多的是担心该宾馆装修过程中破坏小区内的硬化路面及绿化,另外,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张女士说,这些问题物业都与宾馆负责人沟通过,也联系了街道和有关执法部门。由于建筑设计原因,商铺二楼本就没有规划入户门,所以宾馆的入口只能开设在小区里。而另外加装爬梯,是相关部门责令要求的。对于居民担心的破坏小区环境以及居民出入安全问题,张女士称,宾馆经营者承诺,如装修过程中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有损坏,装修完会立即修复,且会在宾馆门口安装高清摄像头,解决居民担心的出入安全问题。

相关部门 手续待补全 楼梯合要求

居民刘女士告诉记者,之前看到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现场查看,但是不知道这家宾馆到底合不合规,就算没有破坏小区环境,以后开业了也会影响居民生活,刘女士称能不开宾馆最好。

记者联系到该小区所在的铁西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社区接到居民反映后就立即协调了执法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到该宾馆进行实地查看,经各部门查验,该宾馆住房性质属于商用性质,宾馆经营者办理了相关经营许可,但尚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就是说,即使宾馆现在装修完工也不能即刻开业,需要补充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经营。

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东河区大队监督员李星告诉记者,通过对宾馆的实地查看发现,该宾馆二层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共8个房间,除室内楼梯外,还设有一部外跨楼梯,检查时正在装修,还未投入使用。李星表示,宾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需满足以下情形: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因此,该宾馆加装的外跨楼梯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另外,李星表示,其外跨楼梯的位置并未占用小区内供人员疏散的通道,也未占用供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通道。李星提醒广大商家,如果想经营宾馆等类似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尽早知悉相关的政策法规等,经营宾馆等类似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方面的要求较高,具体要配置哪些设施,满足哪些要求,需根据所在建筑本身的情况和规模而定,建议商家事先咨询专业从业人员或消防部门。

涉事商家 多次遭投诉 装修已停工

之后,记者找到该宾馆经营者马先生了解情况。“我是正规经营的商家,有营业执照,我也是按规定正常装修,不明白居民为啥要投诉我?”马先生告诉记者,他购置商铺的时候并没人告知他二楼不能开宾馆。由于一楼商铺是另一位商家的餐馆,不能通向二楼,所以宾馆门只能开在小区里,实属无奈。对于门口正在安装的外跨楼梯,马先生表示也是应消防救援大队的整改要求安装的。同时,马先生还向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了办理规划许可,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区分局也出具了外跨钢爬梯无须办理规划许可的规划意见。

在记者走访中,铁西街道工作人员直言,因该小区周边底商与住宅相邻,引发群众不满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中建筑性质、建筑结构问题、建筑结构更改的影响,后期使用中包括下水管道未分离、噪声扰民、油烟排放等相关问题均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框架内对此类问题均无明确规定,所以后期也可能产生其他社会矛盾,建议商家准备经营商铺时就做好长远规划,避免发生矛盾。

马先生对记者说,自从开始装修后就不断遭到居民投诉,家里人也不胜其扰,现在他也不想开宾馆了,计划将商铺出租给别人,至于下一个经营者要用商铺经营什么,他就无权干涉了。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宾馆装修已停工,小区内的建筑垃圾等也已清理完毕,但宾馆外还未张贴转租的告示。

(记者:任婧榕;编辑:秦新宇;一审:武巧英;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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