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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律服务为民维权 索赔17万元

市民许某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在从浴缸走出到按摩床的途中滑倒,造成右肩关节肩袖损伤。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许某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因与洗浴中心就治疗费用等问题协商不一致,许某遂委托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赵居政律师起诉洗浴中心,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迅速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取证,并申请事发时现场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事发时浴场内场地湿滑,但洗浴中心负责人并未采取防滑措施,场地中也未设有安全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对许某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法庭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赵律师讲解道,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律师表示,浴场湿滑,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滑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在关键位置还要有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浴场未尽到安全责任而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

赵律师特别提醒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们,应重视安全问题,尽量完善场所内各项设施,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如果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大市民朋友也要注意安全,如果在营业场所内发现安全隐患,也应当提醒经营者整改。如发生事故,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方便事后能查证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赵居政,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包头市律师协会劳动及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与公益委员会委员。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企业顾问、刑事辩护业务。

记者:任婧榕

一审:高峰

二审:贾星慧

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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