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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果味”电子烟, 真“刑”!

电子烟又名电子烟碱传输系统,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可模拟吸烟的感官感受。近年来,“果味”电子烟流行起来,因含有多种有毒化合物,其对人体有损伤肺部、刺激胃黏膜、加速身体机能下降等危害。近日,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电子烟案,该案是自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电子烟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6月,被告人翟某某以其母亲名义申请注册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自2022年10月1日以来,翟某某在明知国家规定水果味电子烟均要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电子烟微信群寻找卖家购入果味电子烟,并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线下销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4日期间,翟某某共销售果味电子烟30669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翟某某的库房内查获相关电子烟制品。后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查获的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被告人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依法收缴违法所得30余万元。

法官提醒

“果味”电子烟不仅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而且劣质“三无”的烟油会对身体造成更大损害,还会诱导未成年人吸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电子烟》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2022年10月1日后,若销售“果味”电子烟,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广大群众及商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编辑:霍晓霞;一审:黄韵;二审:贾星慧、王国秀;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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