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示栏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层住宅楼拔地而起,狭小的电梯间成为广告商们最为青睐的宣传平台之一,现在很多住宅区的电梯里全天都播放着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让业主们厌烦不已。日前,家住中梁首府壹号院的许女士就向包头市融媒体中心黄河云《民呼我应》平台反映了她遇到的“电梯广告屏”糟心事。
许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在电梯间里安装了广告显示屏,并投放了许多商业广告,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我们每天等电梯的时候不仅要被动的接受很多信息,一楼的声控灯如果不亮,广告屏产生的白光在阴暗的环境中就特别刺眼。有时候,晚上在家都能听到广告屏的声音,影响我们正常休息。”许女士说,之前也向物业反映了这一问题,但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沟通也没太大效果,许女士只希望物业可以尽快拆除这些广告屏。
记者从中梁首府壹号院物业公司的马经理处了解到,小区的广告显示屏于今年的5月16日起投入使用,当前还在试运营期。“我们订购这些广告屏的时候,本来只打算投放一些消防安全类的公益广告,初衷是让业主在等待电梯回家的过程中,学习了解一些消防安全常识。”马经理说,业主们关心的焦点其实是广告屏的收益问题,但由于刚投放不久,这些广告屏并没有产生收益。如果未来小区电梯广告屏产生了一定的收益,物业公司会在公示之后将这些款项存到固定账户中,等到有需要的时候,才会使用这笔款项。随后,经过稀土高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协商,物业公司已经将小区里的显示屏彻底断电了。马经理表示,物业公司已通知厂商拆除这些显示屏,在8月20日左右会完成整个小区显示屏的拆除工作。
虽然许女士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随着电梯广告屏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晨阳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意见。赵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小区住宅楼的电梯间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物业是没有权利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在电梯间安装广告屏的。
记者:张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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