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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协议离婚后,还想分割婚内财产?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育有一女。2020年,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两套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2.依法分割张某与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法院认为,登记离婚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以双方离婚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聂荣荣就此案展开分析称,2024年4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聂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采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相区分的裁判原则,对于身份关系领域,既然双方已经合意离婚,那么肯定离婚的效果,假如双方感情未破裂或者已经修复,那么夫妻双方可以采取复婚或者同居的手段,法官完全没有必要干预。而在财产领域,相较于人身关系而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纯粹属于财产权利的处分,完全可以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要求法院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只有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简介】


聂荣荣: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十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涉及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领域。执业期间担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多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医疗行业等多种领域。

记者:任婧榕

一审:高峰

二审:贾星慧

三审: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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