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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妨碍司法

案件审理期间作出虚假陈述,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经审查发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停运天数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王某、武某各自罚款1000元。

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武某共同运营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停运,二人主张11天的停运损失。通过该车辆的GPS行车轨迹和原告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该车辆仅停运7天半的事实。经法庭向其出示证据并释明虚假陈述的后果后,原告仍坚持称停运11天,故法院认定原告陈述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对二原告作出各自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二原告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了罚款。

本案中,王某、武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王某、武某进行惩治,一方面能够起到震慑不诚信者的作用,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权威。

案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主体,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履行诉讼义务,如此才能充分实现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诉讼目的。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经确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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