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很常见,有些人却为了中标搞“小动作”,这很有可能触犯“串通投标罪”。近期,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此前某“中央厨房”项目公开招标,一家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分管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周某某与销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同时安排周某某联系其他公司参与围标。周某某联系到北京冠某公司、北京星某公司参与围标,这家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围标企业支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资料;张某某找人充当参与围标的冠某公司和星某公司人员参加现场踏勘。被告人刘某某代表围标企业冠某公司报名投标、购买标书并参与现场投标,被告人王某某代表围标企业星某公司报名投标、购买标书并参与现场投标。随后,这家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600余万元的报价中标。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中标公司分管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中标公司项目经理,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在公司招投标过程中,组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代表围标企业参与围标,损害其他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4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经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七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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