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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现赔偿费给少了 “赔偿协议”能撤销吗?

来包务工人员魏某通过工友介绍受雇于宋某,在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开铲车。2023年,魏某在驾驶铲车过程中因超重发生侧翻,后前往包头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魏某骨盆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腰椎骨折,还有其他多处损伤。住院期间,宋某承担了魏某的医疗费,并与魏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就魏某的治疗费、保养费、误工费以及各种费用等做了协商,最终协议宋某共计赔偿魏某50000元,一次性了结该事故。达成协议后,魏某亲属咨询他人,发觉宋某赔偿的金额过少,经司法鉴定,魏某的伤情鉴定出一处9级、三处10级,伤残赔偿金20多万元。随后,魏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与宋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且判令宋某赔偿3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该协议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属于合理预期,所以该协议不予撤销;但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订入协议,应当按照自身过错比例赔偿,宋某共需赔偿魏某15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宋某利用魏某没有相关经验,致使魏某签订了明显违反公平的《赔偿协议》,虽然该协议因赔偿金额符合合理预期并未撤销,但是“一次性了结”属于无效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协议不能阻碍魏某继续主张赔偿的权益。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琳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常律师提醒在外务工人员,若发生同类事故,不要急于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在院期间应当保存好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出院后根据自己的伤情应向专业法律人员咨询,分析侵权人的赔偿金额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否相差无几,以及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问题。即便达成不平等的赔偿协议,被侵权人也可通过显示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继续主张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常琳琳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兴胜镇司法所实践律师,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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