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矛盾纠纷做到实质性化解。
据介绍,2023年9月,王某某受雇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该公司承包的内蒙古某公司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10月22日上午,工作期间,因操作台狭窄,送料车通过时致王某某从操作台跌落,造成王某某腿部、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将王某某送至医院,经确诊,王某某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C7、T1-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王某某与该公司因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赔偿支付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将该公司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王某某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
收到诉讼材料之后,考虑到原告诉求简单且被告为企业,如启动鉴定程序,会导致双方诉讼成本增加。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启动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分别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司法鉴定、诉讼成本向双方释明。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后,原告撤回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申请,被告承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5天。
据该案法院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须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工作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同时,尽量为技术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伤害。
(记者:张婷婷;编辑:吴存德;校对:王振伟;审核:王雪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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