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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超能力” 设套骗钱财

给点“好处费”就能找到正式工作,你心动不心动?以为遇到“能人”出手相助,殊不知“馅饼”其实就是陷阱。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小王与小马经人介绍相识,小马谎称自己在某国企公司上班,是修理火车头的合同工,妹夫在某国企公司上班,自己的工作是其妹夫帮忙安排的。两人正式交往后,小王在逢年过节去小马家吃饭的时候见到过小马的妹夫,遂相信了男友的话。与家人聊起此事时,小王的嫂子陈某询问小马能否给自己的女儿安排到同一家国企工作,小马为弥补自己做生意所欠的钱款,便虚构自己有能力操作此事,骗取被害人陈某信任,陆续收取陈某安排工作费用9.5万元。

在此期间,小马自编自演,称入职手续正在办,但半年后陈某女儿仍未入职,陈某多次询问并催要介绍费,小马以各种理由推脱。小马迫于压力如实坦白,称9.5万元已全部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陈某报警。

法庭认为,被告人小马以谎称可以办理某国企公司工作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陈某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该案被告人小马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该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小马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被告人为缓解个人债务危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办理工作的能力,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恋爱虽美好,但也应擦亮自己的“双眼”,对自己的伴侣做到充分了解。公民个人也要多渠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持续提高自身法治素质。生活中遇到需要找工作、办学校等情况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人情关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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