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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儒家正名一、二

傅民

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形容当下的自媒体平台或许不为过分。本人曾写过一则信息,当中列举了诸多自媒体平台的错字、病句、前言不搭后语的表达混乱等等。这些中学语文的基本训练都未达到的网文,离客观、真实、优美、深刻等评价字眼相去甚远。

当下的传统文化复兴是好事,毕竟人的精神需要有所依附,心灵需要安慰!但是传统文化离开了“优秀”二字做前缀定义,就一定会沉渣泛起、误碍清明、与涅俱黑。比如近来就多次从短视频里看到传授五行测命、奇门遁甲类的东东,实在让人心生对分辨能力差之观者的迷失担心。我的忧虑不是没有缘由,前几年参加一个读书会,被要求讲几句优秀传统文化,因时间短,就想起当日凌晨的惊雷不断,随口说了《周易》“震卦”中的“震来虩虩,恐以致福”的道理。中华先哲们正是从天地变化中感悟做人的启示。但就有人说笔者懂易经,会看风水,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他们或许没听过“子不语怪力乱神”这句警示语吧。

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对优秀传统文化有如下表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

“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都能从儒家典籍中找到出处源头,只要能静下心来认真读这些原典原著,就能感悟其中的精神力量。但是现实中,对儒家学说的误读、曲解,甚至污损、毁谤却随处可见。表达个人观点看法、意见建议是个人权利所系,但是无凭无据、未及本意的张口胡来,就不能不让人为儒家做必要的申述正名。

看到一个短视频播主讲,在澳大利亚,女儿拒绝出庭举证父亲的贩毒行为,法官判女儿无罪。然后播主联想到“大义灭亲”这个成语,并说这是“最脏的”(原话如此)。又讲到那些非正常年代,亲人互猜告发等等。这个视频传播非常广,影响非常大。

我在几次交流场合,对这个视频进行了批驳。这位播主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逻辑错误,二是他不知道儒家早在两千年前就讲过“亲亲相隐”,这一保护基本人伦理念原则被历代律例吸收接纳直至当下。

先说“大义灭亲”,这个成语源自《左传》(这点播主讲对了)。《春秋左传·隐公三年》记述:“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鲜矣。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这段背景交代较长,是说卫国公子州吁受到卫国国君宠爱。州吁喜欢兵事,骄奢淫逸无所不能。大臣石碏多次谏言令其改过自新,但是卫君不为所动。其时,石碏的儿子石厚与州吁交好,石碏责斥其子,要求其子不要与州吁来往,但是石厚不听劝阻。

后面的故事就是,州吁与石厚密谋弑君篡位,杀掉其同父异母哥哥卫桓公,这也是春秋时期发生的第一起弑君“案件”。石碏出于国家大义,设计干掉了这两个逆臣贼子。当时的人称赞石碏道:“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拿石碏的“大义灭亲”与播主所讲的事例比较,实在不在一个量级上。石厚的行为已远远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可类比的,其助纣为虐、颠覆人道、有悖伦常、祸害百姓的恶行万万不可饶恕。

这位播主想要表达的对亲情隐私的保护,其实在儒家典籍中早有论述。《论语》“子路篇”讲: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是说,对于偷羊一事,我们那里(乡党)是会父子相“隐”,不去举报作证的。孔子这么讲,当然是出于对父子亲情、人伦常道的维护,而绝不是鼓励偷盗行为。《礼记》“檀公”篇说:事君,有犯无隐;事亲,有隐无犯。这是讲,对于上级,要敢于直谏,不要隐瞒;对于亲情,要注重方式,该隐则隐,不要直接触犯,损伤人伦亲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讲“礼,子为父隐恶”。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爷爷奶奶),皆勿坐。”“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原则和制度。

“同居相隐不为罪 ”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属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这是对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进一步完备、制度化。这也被视作是儒家文化和道德建设被法律具体化的一种体现。

唐以后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违反此规定的官吏是要被定罪和责罚的:唐、宋杖八十,明、清杖五十。明时并规定原告不得指被告的子孙、弟、妻及奴婢为证,违者治罪。这“追责”的力度不可谓不重吧。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讲了个隋朝的事例,《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鞠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徒流之罪。”这个叫景慈的南京小伙,当庭作证称,其母任提女实有贩买人口的事情,但是法官虞僧虬说“子之事亲,有隐无犯”,你这家伙平时不注意提醒防范你母亲的错误行为(素无防闲之道),现在又当庭作证,“陷亲极刑”,违反了孔子教诲(直躬证父,仲尼为非),实在是“伤和损俗”,景慈小伙被处以流放之徒刑。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笔者曾于刑诉法重修的当年撰写过一篇题为“免证特权是对人性基本价值的保护”的短评,择取其中部分:“‘亲亲相隐’是儒家学说系统极具人性光辉的重要一极。它要保护的是人之纲常伦理的基本秩序,是维系家庭、社会感情纽带最温暖的支撑。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告发如若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即使是出于什么形而上的高尚目的,也会伤及人性中那些最细微的情愫,而这些最细微的情愫恰恰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不可突破的维度......15年,中国文明进程的有力足步已被此次刑诉法大修所印证。”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其实“亲亲相隐”这一儒家原则早已被文明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写入法律。但是这位视频播主恐怕不知道这一温暖的人性保护源流缘于何时何处,即妄下断语,就有些“无知者无畏”的味道了。

在最近的一个短视频中,看到一位“道士”播主讲“儒释道”,他说:儒家讲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才云云,将儒家贬损到了泥淖之下。

其实这种说法非常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已深植很多人的头脑之中,甚至我在某著名人物的短视频中也看到了这种观点,就不能不为儒家讲几句公道话。

在先秦儒家典籍中是没有“三纲五常”一说的。只有在《论语》孔子与齐景公的对话中,孔子讲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因为齐景公“信用谗佞,赏无功,罚不辜”,君不像君,臣不像臣,实在是无所规矩(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深读过《论语》的人,都知道孔子对不同人的同一问题,比如问政、问仁、问礼、问孝等等的回答是不一样的,这可不是孔子似是而非,而是“因材施教”,因为每个人的天赋认知、理解能力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孔子讲的“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庄子也讲过,不可与井蛙语天、不可与夏虫语冰之类的话。

前章节已引《礼记》中所言,事君之道,要“有犯无隐”,这叫“直道而行”。在先秦儒家典籍里,这样的语类很多,如《论语》“八佾”篇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儒家是讲义务的,上位者得先对下位者“以礼”,下位者才能对上位者“以忠”,这是相互的关系,而绝不是先强调下位者献义务,上位者只坐享其成。“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离开)”(《论语》“顔渊”篇),这是讲事君要以“正道”,而不是奴顔谗媚;直谏不可,就要早早离开。《论语》“先进”篇记述:“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歁也,而犯之。”是说,不要对上级阳奉阴违、欺骗他,要直言进谏,哪怕触犯他。

孟子是大丈夫,在论及君臣之道时,他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这哪里有一丝一毫的奴才样?!

《论语》“宪问”篇有这么一段记叙,“子路宿于石门。晨门曰‘奚自?’子路曰:‘自孔氏。’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我一直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对话,它反映了普通如“晨门”(看守城门的人)样民众对孔子师徒的印象,就是这帮家伙是“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即如孟子讲的“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是一群坚持真理,舍生取义的真勇者。

那么“三纲五常”又出于何时何处呢?首先讲“五常”,五常就是仁、义、礼、智、信,这有什么问题吗?难道现代文明拒斥这五种良好品德吗?当然不会,我们更多的是做不到呀,真要人人具有“五常”之德,现在不断出现的悖逆人伦之恶行,一定会遁隐消散吧!“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这是笔者读到的、最早出现的“三纲”一说,出自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董氏的“三纲”源自阴阳之说,就是上位者是“阳”,下位者是“阴”。但是“独阳不长,孤阴不生”,只有天地相交、阴阳相合才是吉兆,所以《周易》“泰卦”就是阴阳相融的上卦。董仲舒进一步阐释说“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有美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昼必有夜,此皆其合也。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春秋繁露·基义》)。这段话中的“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很重要,君臣、父子、夫妻要相兼容,互相配合,而不是后来人们理解的“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独断冷血、专制霸蛮。此时此处的董氏“三纲”只是讲的君臣、父子、夫妻之古之大伦关系,尚无“某为某纲”之说。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兄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某为某纲”之“三纲”就出自东汉《白虎通》里的这段话,但仍强调的是人之大伦关系。

南宋贤臣、理学大家真德秀在其《大学衍义》一书中说“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朋友之信,皆人性所自有……汉《白虎通义》: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何谓也?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三纲正则六纪正,六纪正则万事皆正……即三纲而言之,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自古及今,未有三纲正于上而天下不安者,亦未有三纲紊于上而天下不危者,善计天下者,亦察乎此而已矣。”这段话中仍承续着儒家强调的君臣义务,“君为臣纲,君正则臣亦正;父为子纲,父正则子亦正;夫为妻纲,夫正则妻亦正。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则三纲正矣”。这难道不是对每一个人所处社会地位的道德义务要求吗?又哪里能看出奴才相呢?!

徐复观在其《中国思想史论集》一书中说“但在先秦儒家的伦理思想中,却找不出三纲的说法,而三纲说法的成立,乃在专制政治完全成熟以后的东汉,首先出现于由汉明帝御前裁决的《白虎通》,这在思想史上,是继《孝经》伪造以后的一件大事。秩序中有一个中心,有个一,这是自然的趋势。但若仅从这一方面来谈秩序,则此中心的一,便成为一种外在的权威,而秩序也成为以权威为基础的秩序......因此,儒家的伦理思想,只强调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以相互间的义务为秩序的纽带,而不强调此种秩序中心的一,乃至《白虎通》上所说的‘纲纪’。义务是发自各人的德性,德性是平等的,所以义务也是平等的。因为是平等的,所以它是双方的而不是片面的。”徐复观先生的观点不可谓不深刻!

在该书中,徐复观先生对儒家的过往给予了客观公允的评价:“这只能说是专制政治压歪,并阻碍了儒家思想正常的发展,如何能倒过来说儒家思想是专制的护(身)符。但儒家思想在长期的适应、歪曲中,仍保持其修正缓和专制的毒害,不断给予社会人生以正常的方向和信心,因而使中华民族度过了许多黑暗时代,这乃由于先秦儒家,立基于道德理性的人性所建立起来的道德精神的伟大力量。研究思想史的人,应就具体的材料,透入于儒家思想的内部,以把握其本来面目,更进而了解它的本来面目的目的精神。”

真要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真儒家,就要多读儒家原典原文,“以把握其本来面目”,而绝无他途可寻。当下的许多信息、知识获取渠道或许便捷,却极易被引至曲解歧途,以至以讹传讹、荒废思考,陷入真假莫辨、人云亦云的浅薄。足当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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