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诚信是社会良好发展的根基,只有诚信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的发展。
当前,在“0糖0脂”流行的当下,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低盐值”也逐渐成为当下的饮食趋势。许多品牌为满足消费者低盐饮食的需要,推出了“低盐”食品,然而标签标注不规范,导致许多消费者不能有效甄别进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东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武某在一商超花费648元购买了36罐黄花鱼罐头。回家食用时,武某觉得罐头过咸,可能存在“盐值”超标, 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遂委托某检测公司对部分黄花鱼进行钠含量检测。某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黄花鱼钠含量为511mg/100g,与包装标识275mg/100g差异过大,且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武某遂诉至东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商超及罐头生产商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案涉黄花鱼罐头进行鉴定,鉴定认定该黄花鱼钠含量460mg/100g,远超330mg/100g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法院认为,案涉黄花鱼罐头钠含量与包装标识含量差异过大,且超过GB28050-2011规定的误差范围应小于标示值120%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罐头生产商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商超作为经营者,依法取得了食品流通许可,且履行了审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的义务,其并无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过错,最终判决罐头生产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某6480元。
东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对食品营养成分进行了规定。本案被告生产的黄花鱼罐头明显钠含量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该起案件中,某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对“低盐值”饮食的需求,推出“低盐”食品,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有悖诚信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正确的裁判,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不法商家不诚信行为的警示,以司法护航消费诚信。
(记者:康璐;编辑:张飞;校对:王振伟;审核:贾星慧)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