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录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母亲的委托,指派班祯杰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班律师随即会见了刘某并了解了事情的经过,班律师对刘某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从而抑制被害人反抗并最终实施猥亵行为存疑,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理发店,机缘巧合下与金某相识,后成为情侣,由于金某家是回族家庭,刘某家是汉族家庭,金某父母认为两个家庭的生活习惯与习俗不同,因此反对女儿与刘某恋爱,金某与刘某之间就此产生了隔阂。几天后,金某联系刘某要取回自己落在刘某店里的背包。刘某由于饮酒后腹泻,让金某先到自己家稍作等待,由于等待时间过长,之后双方在楼道发生争执,刘某称当时希望金某不要在楼道中发脾气、大喊大叫,争执中将金某拽入家中,金某进家后便不甘示弱的吵闹并撕扯刘某的衣服。
基于双方是情侣关系,又为平息金某的怒气,刘某当时便将金某拉到床边,并亲吻了金某两下。“当时她明显已经不生气了。”刘某回忆说,当时在床边拉扯过程中金某并无反抗,还自顾自的翻看手机。之后,刘某拽了金某的裤子,但金某有些推阻,刘某便起身去了卫生间。至此,双方之间的亲昵行为都终止了。
随后,刘某看到了金某手机里存有其与其他男性的合照以及相关的抖音内容等,产生了醋意。刘某要删除金某手机中的照片,双方因此又产生了第二次争执,金某与刘某争抢手机,争抢过程中,金某碰在餐桌旁,受到轻微伤。金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刘某当场被公安机关带走。
【律师说法】
据此,班律师表示,第一,客观上,刘某是否存在猥亵行为有疑问,是否为了猥亵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也存有疑问。第二,主观上,刘某并没有猥亵金某的动机。即便认定刘某实施猥亵行为,猥亵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均显著轻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规定对猥亵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猥亵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惩罚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班律师讲解道,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强制猥亵罪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猥亵程度和情形进行细化。班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通过靠近被害人身边、略抓住被害人或者靠住对方,抚摸碰触被害人的胸部、臀部等身体敏感部位,暴力性不明显,更多是属于趁其不备的“耍流氓”行为,或者猥亵行为并非建立在暴力抑制反抗的情形下发生,应当以行政处罚而非进行刑事评判。如果被害人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
班律师告诉记者,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则在于猥亵时是否施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从而抑制被害人反抗。从手段行为上看,刘某在亲吻金某时并未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抑制金娜反抗,并且时间极短,双方之间又存在持续至今近两年的情侣关系。刘某的行为即便被认为是猥亵行为,侵害程度也明显低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班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受到幅度较重的惩罚,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班律师详细分析道,虽然刘某与金某因争抢手机等问题产生争执,出现了导致金某轻微伤的推搡暴力行为,但从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行为实施时的场景等方面来看,该暴力行为与猥亵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刘某确有暴力行为和猥亵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抢手机而非猥亵金某,而争抢手机也不是猥亵金某的必要手段,故不宜认定刘某应受到幅度较重的刑罚处罚。
综上,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均属于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班律师恳请检察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实际情况,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同于检察院不起诉,即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班律师补充道。
班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不论是在婚恋中还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应保持平和稳定的心态,冲动行事很可能酿成悲剧,最终追悔莫及。
【律师简介】
班祯杰,内蒙古录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包头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还担任包头市和平小学法治辅导员、包头市北方医院社会监督员等社会职务,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得当事人好评。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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