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023年9月,王某某受雇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到A公司承包的内蒙古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10月22日上午工作期间,因操作台狭窄,送料车通过时致王某某从操作台跌落,造成王某某腿部、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最终经确诊,王某某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C7、T1-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王某某与A公司因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赔偿支付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将A公司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王某某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
收到诉讼材料之后,考虑到原告诉求简单且被告为企业,如启动鉴定程序,会导致双方诉讼成本增加。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启动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司法鉴定、诉讼成本向双方释明。经九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后,原告撤回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申请,被告承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5天。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工作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技术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郝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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