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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新修订

随着包头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严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因素。现行的《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12年修订实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部分条款已经不能体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不能适应包头市目前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需要在再生水利用、计划用水、水资源保护、地下水超采治理等方面进行更新完善。

为破解制约水资源管理利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2023年度重点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牧业工委及市司法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条例》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用水户代表、水资源专家、市民代表意见建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条例》于2024年6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12项条款,主要是反映包头特色、体现产业和地区发展诉求,例如山北地区应当优化种植结构,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发展旱作农业;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发展农业灌溉,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等山北地区和水资源超采(载)地区不再新增灌溉水量。修改了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条款18项,删除重复上位法规定或者上位法已有更为明确规定的条款34项。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吴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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