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13万元购买的健身课程,刚上了100多节课教练就离职了,怎么就不能退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诚信建设行动中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该案中,原告杨某购买内蒙古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万合店的健身常规课和康复课共计600节,由该公司员工魏某某担任其私教。但在杨某陆续上了118节健身课后,教练魏某某离职,于是杨某提出了退费要求,该体育公司万合店不同意,遂提起诉讼。该案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包头中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由内蒙古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万合店返还杨某部分剩余服务费84000余元,并由内蒙古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万合店财产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据悉,预付式服务合同作为当前服务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的背景下订立的,具有预付性、持续性、不可替代性、协作性及人身专属性等特征,并且商家履行义务的时间相对滞后。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支付预付款项后,商家变更服务主体、降低服务质量或通过关闭营业场所等方式变相拒绝提供服务等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如果服务效果已经无法达到消费者预期,或者商家未能按约提供服务,那么服务合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法院应该支持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支持消费者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尚未消费的款项应予退还。同时在退还费用方面,综合考虑服务合同的人身专属性质以及具体服务项目、合同价款、服务期限等因素和经营成本等因素,对确定退还的具体数额进行了适当扣减。
此举不仅及时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在平衡合同双方不同利益需求的基础,让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有助于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并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努力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王嘉伟;编辑:张飞;校对:王振伟;审核:贾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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