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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减少不必要诉累

日前,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经过耐心调解,成功促成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和解。

原告与第三人是夫妻,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后被告因借款未偿还将第三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因第三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拟将二人的共有房屋拍卖。“房子是我和我老公的共同财产,我老公虽然欠钱没还,但这属于他的个人债务,执行的时候难道不应该给我留一半吗?”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因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主张是对实体权利的认定,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故其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诉求具有合理性,如果能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多赢。法官告诉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期限较长,按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时间成本较高,会影响执行的效率,达成和解无疑是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如果等待法院的判决,将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同时,法官还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商量确定解决方案。在征得原告与第三人同意下,经法官的耐心劝说,双方在执行局签订了婚内财产分割的协议,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原告撤回起诉。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作为财产共有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以此排除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郝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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