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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没领证、未长期共同生活 ,彩礼、嫁妆应返还

2021年11月,市民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之后开始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相处,2022年5月,双方顺利举办了婚礼,且张某向李某家支付了彩礼8万元与“三金(包括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款2万元,并依照李某家乡习俗,向李某的亲戚支付了“封红包”、“端被条”等礼仪所需的款项,加上此前筹备婚礼的花费,张某共花费19万余元,李某陪嫁蚕丝被等家居生活用品。但两人在婚礼前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婚礼后第二天,李某认为与张某的感情基础不牢,便离家出走,此后是断断续续地回家居住,直至彻底不回家。

2022年11月,张某及其父母将李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主张李某返还婚约财产19万余元。李某认可这19万余元的真实性,但表示只愿返还部分彩礼,同时,主张张某返还全部嫁妆。

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苗均接到张某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梳理。苗律师认为,本案中两名当事人虽已举办婚礼,但未进行结婚注册登记,且二人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经过详细了解,苗律师得知张某及其父母主张的19万元婚约财产中,有一部分是给李某的“见面礼”“改口费”以及给李某亲戚的“封红包”、“端被条”等花费,这属于张某自愿支付给李某及其家人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那么,如何理解婚约财产呢?苗律师告诉记者,婚约财产包括有形的礼金、见面礼红包、酒席花费、金银首饰等,也包括无形的知识产权、金融债券等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彩礼9.5万元,张某退还李某全部嫁妆。

【律师说法】

现如今,年轻人对婚恋中的花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十分关注,据此,苗律师对本案做了详细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对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彩礼、嫁妆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当结婚不成时,目的无法实现,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但“见面礼”、“改口费”等,属于单方表达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举办婚礼宴请亲友的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苗律师直言,我国结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婚姻毕竟是以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即便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则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全部达到,返还部分彩礼也有其合理性。

苗律师讲解道,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李某长期不回家居住,两人实质上没有形成以稳定和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偏离了两人当初给付彩礼、嫁妆的目的,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事由,故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彩礼、嫁妆。

【律师简介】

苗均:毕业于包头师范学院,法学学士,2021年开始律师执业,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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