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
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日前,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就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
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小区地库由东向西驶出,向北右转弯驶入某小区门前无名道路时,所驾驶车辆左前部与沿该道路由南向北直行的案外人赵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李某)右前部相撞,后王某所驾驶车辆右侧又与路边停放的张某的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李某、张某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张某所有车辆的承保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王某先撞伤原告李某后再碰撞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张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原告李某并无身体接触,其并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偿虽然叫作“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条款保护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利益,该条分两款,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兼无过错兜底原则,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所有的机动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郝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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