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间,未成年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九原区某镇周边工地先后14次盗窃铁块、铁片、螺丝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304元。
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304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到案后认罪悔罪、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
在案件审理同时,向二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自治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加强教育监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被监护人同住,避免其无故夜不归宿、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时刻关注其收入与消费情况,警惕其异常行为,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立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切实解决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后的家庭问题、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实现精准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管护工作,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本案中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对其监护人发出了自治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该教育令发出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全社会及家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郝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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