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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他人出事故如何定责?

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借用人、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近日,石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起难以定责的 交通事故

2023年10月30日,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被告吴某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在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吴某某,该机动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包头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2504.54元。王某某死亡后,被告吴某某垫付王某某家属丧葬费4万元。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各方对赔偿责任比例分歧较大,为此,王某某的两位继承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704414.3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原、被告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两位继承人原告医疗费用2504.54元、死亡费用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84504.54元;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两位原告继承人的死亡费用263470.9元;被告吴某某放弃要求两位继承人原告返还已垫付丧葬费40000元的权利,自愿将40000元赠与两位继承人原告;被告吴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详解 各方该如何担责

法官表示,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的内容,死者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事故双方应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被告吴某系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出借人,被告吴某某是司机即事故机动车的使用人、借用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吴某借给被告吴某某使用的机动车无安全隐患,且被告吴某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借用车辆时被告吴某某无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也就是说出借人被告吴某对出借车辆及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吴某作为出借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某某的造成的损害应由借用人被告吴某某承担。

事故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王某某的损害不分责任比例先予赔偿;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害,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重点说明一下,对造成的损害若保险公司赔偿后,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案中,对王某某造成的损害,若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或者事故机动车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么应由被告王某某赔偿。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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