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投资款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借款基于借贷关系而来,投资款则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近年来,实践中存在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的情形,由此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亦不鲜见。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受理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为同学关系,2012年王某找到苏某,提出了要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的想法。不过,因为资金紧张,王某希望苏某可以为自己注资。经过一番商量,苏某向王某转账110万元,王某给苏某出具了收条一张,上面注明:今收到苏某在某矿业公司第14号合同的投资款110万元,如投资有风险由王某承担,其他事项以口头协议为准。
转款后,苏某只等着最后分红。本以为这笔钱能给自己带来收益,可迟迟等不到的回款,让苏某开始产生顾虑。担心这110万元的本金就这样打了水漂,苏某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对于苏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答辩称,苏某所诉均不属实。王某表示,自己与苏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实际是二人共同投资工程而未回款。因此,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更不存在利息一说。至于投资款,应由两人一起向某投资工程公司追要投资款,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收款凭证显示,原、被告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明确约定了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存在亏损等问题,所有风险均由被告王某承担,并且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王某同意偿还原告苏某借款110万元,苏某则表示不再就利息向王某追究。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从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切勿盲目付款。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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