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已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杨某在该小区拥有三套房产,经催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故原告物业公司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被告杨某某抗辩称,该小区中的三套住房均为毛坯房,并未入住,被告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故对物业费不予交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因此物业公司基于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业主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明,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按照应交纳物业费的一定比例交纳,被告当即履行。
【说法】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来源:草原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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