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之时好友聚会难免小酌几杯,倘若有人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情发生在一个冬日的晚上。当天被告贺某某邀请王某、被告马某某一同前往烧烤店小聚,介绍王某与马某某相识。三人吃饭饮酒的过程中,马某某与另一桌客人高某、车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先行离开。王某与贺某某继续在店内聊天吃饭,其间,二人与高某、车某某也发生了言语冲突,但未产生肢体冲突,车某某被其同伴劝离烧烤店。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身体出现异样,呈昏迷状态,趴在桌上无法动弹。此时贺某某也已醉酒,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王某昏迷。在烧烤店工作人员提醒下,贺某某发现王某异常,对王某进行掐人中等救助行为,并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很快到达,经检查发现王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王某系非正常死亡。
死者王某的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贺某某、马某某、高某、车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贺某某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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