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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讨薪变伤人 有理变没理

市民程某是名水暖工人,业余兼职卖西瓜。2023年4月,程某受雇于柯某,在柯某承包装修的房屋中,与李某一起负责水暖管道的安装,安装完成后,柯某以种种理由拖欠程某和李某每人几千元工资不付。程某多次与柯某沟通,柯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多次对程某进行辱骂。2023年7月,程某在卖西瓜时遇到李某,二人商议一起去向柯某索要工资,与柯某联系后,柯某让二人到其家中商量工资如何发放,程某当即草草将西瓜摊收起,与李某一同赶往柯某家中。

程某与李某到达柯某家中后,几人沟通未果,柯某再次辱骂程、李二人,同时,柯某无意中看到程某后腰别着一把西瓜刀,情绪更激动,一边叫嚣一边把头伸向程某,大喊道“你要有种就往我头上砍一刀!”程某这才想起来,自己来之前收摊的时候太仓促,忘了把腰后的西瓜刀放下,然而听到柯某的叫嚣,程某情绪瞬间失控,随即持刀砍向柯某头部,造成柯某头部左侧顶部8.3cm创口且头骨骨折,经鉴定,柯某为轻伤二级。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程某主动投案自首,程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律所指派毕海萍、连凯两位律师为程某辩护。随后,两位律师与当事人多次会见、仔细研判全案卷宗材料,一方面,与柯某积极沟通协调,表达程某悔罪的诚意,程某愿意赔偿柯某3万元,在律师的沟通下,程某获得柯某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另一方面,两位律师积极主动与办案机关、公诉机关交换法律意见,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梳理程某从轻处罚情节,形成法律意见书递交公诉机关,最终,公诉机关对程某的量刑建议由开始的不适用缓刑转变为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开庭后,辩护律师结合案情及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1、程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2、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柯某拖欠工资并多次对程某的辱骂行为同样存在过错;3、程某已经对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4、程某在主观上并非蓄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5、程某热衷公益事业,多次担当志愿者、经常献血等,此次行为属一时冲动。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最终,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客观上要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的后果,若受害人不构成轻伤,则行为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往往会结合受伤程度、案件情节、被告人悔罪程度、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诸多因素。

针对本案中程某的行为,毕海萍律师分析道,其临时起意,造成柯某轻伤二级,其行为与蓄意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是是否存在预谋,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经过长时间策划、为犯罪行为提前准备好工具等,则会被认为是蓄意进行故意伤害行为,尽管二者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蓄意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主观恶性更大,造成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也会重于临时起意的故意伤害,故辩护律师提出的程某并非蓄意伤人、为其争取被害人谅解、搜集热衷公益事业的证据及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是程某可以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

那么,本案中程某的工友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连凯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其与程某同行是出于索要工资的正当理由,其次,其对程某故意伤害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且对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及时、有效制止,故李某不构成犯罪。连律师称,生活中,总有人在明知他人将要实施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仍与其同行为其助威造势,这种情形下,如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实施追逐、拦截、辱骂及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等行为时,将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若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连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遇事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冲动行事,不要盲目参与到他人的纠纷中。

【律师简介】

毕海萍: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的贯通能力,钻研踏实、力争上游是本人的执业精神。业务专长于经济、民事、房产买卖纠纷、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特别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企业劳动人事非讼管理。

连凯: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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