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于2018年相识,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决定添置一套新的房屋,之后,王某父母为该房屋出资30万元首付,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三年后,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价值,王某认为其父母当时出的30万元首付款是给他们夫妻的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偿还。
【律师说法】
据此,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聂荣荣分析道,判定本案中父母向子女的出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借贷的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都达成共识,该转账属于借款。聂律师表示,对于子女一方抗辩该款项系赠与时,不应承担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另外,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聂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况做判断。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聂律师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一些市民朋友担心会遇到与本案类似的纠纷,聂律师直言,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婚后购买房屋如需父母出资,建议提前与父母书面约定好是借款或是赠与,借款需写清借款金额,夫妻双方签字,赠与则应写清赠与金额,父母须写明是赠与双方还是自己子女一方,并出具声明书。
【律师简介】
聂荣荣: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十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涉及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领域。执业期间担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多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医疗行业等多种领域。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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