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人为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 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对全市各重点林区和草原实施防火管制。
二、防火管制区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实际划定,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和具体要求,按时付诸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草原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烧烤等活动,“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祀,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区、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将防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火情监测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火灾发生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安全有序。
五、在森林草原防灭火管制期间内,管制区内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灭火工作大局,听从各级防灭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凡进入防火管制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灭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期间,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火灾扑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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