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中,我市以“聚焦民生关切、助力发展提质”为主线,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努力打造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高地。
案例一 加油站破坏加油机准确度
2023年5月1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石油公司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加油站电脑中安装了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功能的软件。经查,当事人对其使用的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过改动,并通过已安装的软件破坏加油机的准确度。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石油公司加油站给予没收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合计864.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造成加油机计量失准,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加油时注意加油机上是否张贴有效的强检标志,如果发现加油数量异常,留好发票,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生产不符合“国标”水泥产品
2023年3月10日,我市某公司生产的P.O 42.5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因氯离子项目不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型号的不合格硅酸盐水泥产品804.02吨,收到检验结果时已售出88.02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泥是建筑工程中最常用的建筑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牢固性、耐久性和安全性,也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产品违法行为进行严查,既震慑了不合格建材的生产、经营商,也对建材市场合法经营起到了良好社会导向作用,更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案例三 销售不合格绝缘阻燃电线
2023年4月17日,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对某品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绝缘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变化率项目不符合GB/T 5023.3-2008、《电线电缆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该批电线经营者内蒙古某线缆公司共购进上述绝缘阻燃电线10卷,除去抽样备样2卷产品外,其余全部售出。该公司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线电缆作为重要的工业产品之一,与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社会关注焦点。对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依法严查,彰显了“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进一步消除劣质电线电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经营不符合“国标”0号柴油
2022年4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某石油公司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结论为闪点(闭口)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实测结果为54.0℃,而GB19147-2016《车用柴油》技术要求为≥60℃。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石油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车用汽油、柴油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关乎生态环境质量,也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规范了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用油质量和安全。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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