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王钰超,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参与撰写的论文《论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差异》获自治区律协“安全生产论坛”二等奖;同年主笔《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如何介入程序和事实认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论文,获“三省一区”律师论坛二等奖。
2022年,市民乔某入住某度假酒店,在酒店提供的健身房健身时,由于健身器材横杆脱落,造成其身体损伤。事后,酒店认为是乔某使用器械不当,造成受伤,应由乔某本人对受伤负责,酒店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乔某遂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乔某受到伤害,应对乔某的伤情负责,法院支持了乔某诉请的合理赔偿。
【律师说法】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钰超表示,现实中遇到类似情况存在两种维权诉讼思路。第一,酒店提供的健身器材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可以诉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第二,因酒店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酒店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可以诉请酒店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思路的区别在于:侵权责任要求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链条,个别侵权责任还要求证明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是否影响结果发生,而违约责任相对简单,只要求证明实际上存在违约,并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即可。
本案选择了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王律师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入住酒店就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酒店方应当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当消费者合理使用酒店提供的设施器材,造成人身伤害时,酒店就构成了实际违约,消费者即可根据伤情提出合理赔偿要求。法院经审理认定酒店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对乔某的受伤负有全部责任,支持的赔偿包括误工费、因治疗伤处支出的交通住宿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王律师建议广大市民在生活中遇到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应当积极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合理规划诉讼请求,避免加重自身诉讼成本。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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