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履行、当日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李某某以12万余元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房款,被告张某于2023年10月24日前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移转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原告李某某如数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张某并未于约定的时间配合过户。原告李某某多次与被告张某协商过户事宜,但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李某某将其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查看案件卷宗,认真梳理证据,基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疏导,并告知被告张某不配合过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某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当即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达成和解。
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多数的案件都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的。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一定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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