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王钰超,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参与撰写的论文《论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差异》获自治区律协“安全生产论坛”二等奖;同年主笔《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如何介入程序和事实认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论文,获“三省一区”律师论坛二等奖。
市民贾某于2010年与李某订立《合伙经营》协议并向李某转账10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贾某不参与经营,每月按定额收取盈利;5年后李某归还100万元股金。但截至2015年,李某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贾某催告,李某于2019年归还50万元,剩余款项长期未予归还。2022年,贾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40万元。
【律师说法】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钰超表示,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属于典型的“明股实债”形式的借贷关系。首先,合伙经营的本质是经营,如本着《合伙协议》约定的只参与分红而不参与经营的,在实际中一般会认定为借贷;其次,约定每月收取定额盈利到期返还本金的形式更符合先息后本的还款模式,也是认定借贷关系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要考察的问题会集中在两点:诉讼时效是否经过?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被支持?
王律师解释道,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期限,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在提出诉讼时,被告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如果有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则有已经发生时效过期的效果。李某的还款行为恰巧发生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故起诉时仍在合理期间内。
然而,借款利息的请求则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先看重的是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最高限,如果请求超出数额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同样也有限额规定。
王律师直言,不建议当事人只为了眼前利益,而尽可能地增加数额,应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合理规划自身的诉求,以便在诉讼中获得更多优势。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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