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说到结婚,人们最先想到的便是彩礼问题。为妥善处理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8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随着判决书的送达,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审结。该案是规定施行后,包头中院判决的首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案件当事人张某与王某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22年5月,相处了一年多的两人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张某给付了王某6.8万元彩礼款。可直到2023年3月两人分手,他们都没去相关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后来,张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返还彩礼款。王某则称双方解除婚约系张某的责任,而且双方已经按照当地民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王某还因宫外孕切除了一侧输卵管,因此王某认为彩礼不该退。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对6.8万元彩礼的数额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针对案涉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王某亦因宫外孕导致一侧输卵管被切除,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相关事实,酌情认定王某向张某返还彩礼3.4万元。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