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妇联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内蒙古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调整,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此外,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来源:草原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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