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我终于不用承担子虚乌有的保证责任了。”近日,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生效裁判监督案的申请人韩某给承办检察官打来致谢电话。这起由《保证合同》“代签名”引发的历时三年之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于通过检察监督推动该案得以改判,还原事实真相。
2021年8月,韩某收到司法短信,通知其个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经查阅司法案卷后得知,韩某曾作为刘某的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名,为刘某向包头市某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刘某到期未偿还借款。2019年,该金融机构将刘某、韩某等人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韩某称,其不仅不知道刘某贷款事宜,也根本没有在上述合同中签名。
2021年9月,韩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以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法定再审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申请。
2021年12月,韩某前往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咨询此事,在民事检察组检察官的指导下,韩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指出韩某的签名非本人所写。
2022年5月,韩某向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在查阅卷宗材料、审核鉴定意见、走访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询问相关人员、听取韩某意见后,召开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共同参加的公开听证会,会上向韩某、金融机构进行询问,对案情进行充分讨论。
经过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针对该金融机构存在的贷款发放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近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项,驳回了涉案金融机构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郝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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