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自2018年开始,被告一直租赁着原告的房屋,迄今已经5年。2023年7月,租赁期满被告搬离,却差最后一年房租未给付原告。原告向被告索要,对方辩称,租房时间是从2019年开始计算的,所以共计租赁原告房屋4年,房屋租赁费已付清。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上诉至达茂旗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都认可未曾签订书面合同,却对开始承租时间各执一词。原告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欲证明被告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却辩称当时没记清楚,对原告的问题没有认真思考就回答,不能算作认可。
被告提供与他人的租赁合同,欲证明其在2018年时正承租他人房屋,可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是其与亲戚签订的,不具有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鉴于双方是邻里关系,法官在庭审后主持调解,直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自动履行。
“交易有风险,一定要记得签合同。”承办法官表示,真相只有一个,而证据或证据规则所还原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本案中,肯定有一方陈述了虚假事实,也许是故意而为之,也许因为时间久远,确实记错了。但是,官司一经判决,无疑会破坏二者之间原有的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还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固定客观事实,避免日后纷争,是非常必要的。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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