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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悔改 收监执行失自由

缓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满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缓刑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2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防疫物资供应紧缺之机,在无实际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虚构有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现货供应的事实,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380元,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6月19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生效后,法院依法将罪犯张某某交付青山区司法局执行缓刑。

执行缓刑期间,罪犯张某某于10月4日至6日私自外出至山东省青岛市,经常性关机且未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要求进行手机APP日常签到,直至10月20日,青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兴胜镇司法所多次催告、口头训诫、警告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包头市区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其均未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返回包头市,并且继续关机失联,对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青山区司法局遂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撤销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地,脱离监管,在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定,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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