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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 亲属能否要求债务人还钱?厘清继承关系再谈清偿

朋友之间借钱救急时有发生。世事难料,借钱出去的债权人还没等到债务人还钱就不幸离世,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亲属如何要求债务人还钱?固阳县的敖女士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债权人由1变8

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本案中原告并非借条上的出借人郭某,在向原告询问后得知,原告敖女士是借条上出借人郭某的妻子。2010年10月,郭某将钱借给被告陈某,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陈某为郭某出具了借条。2014年郭某去世后,敖女士多次催要,陈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多年催要无果,敖女士最终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官向原告敖女士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原告主体除了敖女士,应该还有已故出借人郭某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的家庭关系是由父母和5名兄弟姊妹组成。与敖女士结婚后,两人育有一双儿女。郭某去世时其父母健在,按照法律规定,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除配偶敖女士外,还包括父母和子女共4人。在郭某父母去世后,继承权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其父母继承的债权转由其5名兄弟姊妹继承。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这样的变化,让敖女士备感无措。法官一边安慰着急的敖女士,一边想办法与其他几方沟通。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郭某的其他7位继承人一致同意放弃对债权的继承。

债务人协商还款

适格主体的问题解决,敖女士可以继续提起诉讼。此时,被告陈某却提出:自己在借款后的次年曾向银行贷款偿还了部分本金8000元,利息3800元。为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他准备到银行调取贷款记录。然而,距离陈某借款已经过去了13年,银行贷款记录是否能够查询成功不得而知,于是,法官告知被告陈某,从银行调取记录的过程可能会费些周折,即使调出也只能证明陈某从银行办理了贷款,至于这笔贷款的最终用途无法查证。另外,根据借条上的约定,利息是按借款月息的2%支付,现在原告方只要求被告陈某按照月息的1%支付利息,于情于法,陈某都应当履行并归还借款。

尝试到银行收集证据无果后,被告陈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说:“任法官,我觉得您说得很有道理,当年老郭借钱帮我,这份情谊我得珍惜。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利息积攒得多也正常,可是我现在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那么多本息。”

从被告陈某的表达中,任法官看到了案件解决的希望,于是便以此为切入口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现在的经济状况,并从情理上、法理上进行了阐述。经过多次沟通和调解,原告敖女士作出大幅让步,同意被告陈某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4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不久,法官接到了被告陈某的电话。“任法官,我凑齐4万元啦,我要见敖大姐,亲自把钱给她。”长达13年的纠纷,终于在敖女士拿到钱的那一刻落下帷幕。

【以案释法】

遗产问题是家家户户都可能遇到的问题,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可一旦处置不当,反而会成为亲人间矛盾的导火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可以由所有继承人共同诉讼来主张权利,也可在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由其中任一继承人来主张权利。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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