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客退租后留下一片狼藉,房屋墙壁、家具均遭人为损坏,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房东遂将租客诉至法院。
2021年3月,原告A将自己名下一处家具完备的房屋租给被告B,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房屋租金为每年95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又续租一年,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双方一致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2023年3月,租房合同期满,被告搬离房屋,但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4月,原告A前去检查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墙上被用不同颜色的彩笔乱涂乱画,灯具被损坏。原告A随即要求被告B进行修复,却遭到了拒绝。
对于被告B的这种破坏行为,原告A感到格外愤怒。将损坏物品一一登记,并找工人维修更换后,原告A将被告B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毁坏房屋造成的损失、所欠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出租期间产生的电费。案件受理后,法官耐心细致地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后,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三方一起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析理,理顺了纠纷脉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B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被告B应当向原告A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业主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被告B作为房屋承租人,实际未对房屋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及家具受到损坏,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房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还应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法官提醒,在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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