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利诱惑,有的人打起了赚取利息差价的“如意算盘”。他们从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后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却不想因“下家”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无法按期还款。最终,自身不仅要承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责任,与借款人约定的不合理利息也无法得到支持。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同学关系,吴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承诺给予高息回报。原告李某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向被告出借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书面约定按照月息2分计付利息,后被告经营困难,本息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民间借贷中,规定了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出借资金均来源于透支信用卡,该部分出借资金实际上是原告利用自己的信用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
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对1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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