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包头新闻网首页 » 包头

夜盗手机 身陷囹圄

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上一秒还在试手机的闫某某,下一秒却抓着手机跑出门了。无奈演技再精湛,也无法逃离法律的惩罚。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事发当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以购买手机的名义来到某通讯店内,谎称要到店外查看手机性能。趁着夜幕降临,看店主有点心不在焉,他毫不犹豫地带着手机飞快地逃离了现场。接到报警,侦查机关将闫某某抓获,把该手机扣押发还店主。经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0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被告人闫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纵观该案,闫某某盗窃的行为较为特殊,他所采取的方式并不是我们平常对盗窃罪所理解的秘密窃取方式,而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实施财物转移占有,但盗窃并不一定都是在秘密环境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既包括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公开盗窃的行为。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注销须知 ×
我已阅读并同意注销须知
身份验证 ×
点击切换图像验证码
确定
确认注销 ×
注销账号后
请谨慎操作!
确认注销账号

登录黄河云账号